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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员资格证内校员培训-企业计量器具内校是否要申请计量授权(计量建标)
首先,我们要澄清的两个常用语”内部校准“和”标准器建标“,让我们依次讨论。企业内部校准也需要建标吗?我开始认真的思考这个问题,因为我的答案也是别人告诉我的,认为”不需要“,但依据是什么,确实不清楚。这样,我把我搜集到的结果,和依据写一写,供大家参考~
首先,我们要澄清的两个常用语”内部校准“和”标准器建标“,让我们依次讨论。
标准器:按照JJF 1001-2011,章节8 测量标准中:
8.1 测量标准 measurement standard
具有确定的量值和相关联的测量不确定度,实现给定量定义的参照对象。
例:1. 具有标准测量不确定度为3 ug的1 kg质量测量标准;
2. 具有标准测量不确定度为1 uΩ的100 Ω测量标准电阻器
等
8.7 工作测量标准 working measurement standard,简称工作标准(working standard)
用于日常校准或检定测量仪器或测量系统的测量标准。
建标:这个词来自于JJF 1033-2023计量标准考核规范,是计量标准的建立或者新建计量标准的缩写。
内部校准:CNAS-CL01-G004:2023中是这么定义的
3.1 内部校准 在实验室或其所在组织内部实施的,使用自有的设施和测量标准,校准结果仅 用于内部需要,为实现获认可的检测活动相关的测量设备的量值溯源而实施的校准。
然后,我们来看聊下计量标准的建标。要申请建立计量标准,就得考虑向谁申请,什么情况下申请,那就是“计量授权”。
什么情况下需要计量授权?
按照《计量法》第二章第八条,“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经有关任命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是不是有点疑惑,怎么判断”可以“的范围,什么是”最高计量标准器“?别急,继续往下翻。)
先看”最高计量标准“:
*2、新增“最高计量标准”术语及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实施细则、计量 法条文解释以及计量标准考核办法的要求,结合 JJF1001-2011《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第 8.6 条参考标准,对“最高计量标准”进行了定义。
3.2 最高计量标准highest measurement standard
全称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highest level of measurement standard
在给定组织或给定地区内,其准确度等级最高,或不确定度或最大允许误差最小,用于检定或校准同类量其他计量标准或工作计量器具的计量标准。
再看,是不是要”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2022年修正本)》第七条有关于计量基准器具的使用必须具备的条件中只有四条,并没有第四条计量基准器具中的要求“符合条件的,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审批并颁发计量基准证书后,方可使用”。可见计量标准的要求和计量基准不一样(这里计量基准,那是国家强制检定依据,等级最高,要求最严格。)
紧跟着看第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本单位各项最高计量标准,须向与其主管部门同级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是的,咋又绕回来了?一会儿计量基准不需要行政部门审批并颁发,怎么一会儿“最高计量标准”还是需要申请考核呢?是的,问题出在了“最高”两字上面。企业最高的计量标准,是企业相应待校准设备溯源的起点。那按照这个推测,内部校准是应该要建标授权的吗?
别急,再来看一条,按照《市场监管总局令第38号—4:计量授权管理办法(2021年修改)》,
第二条 计量授权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依法授权予其他部门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或技术机构,执行计量法规定的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第四条 计量授权包括以下形式:
(一)授权有关部门或单位的专业性或区域性计量检定机构,作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
(二)授权有关部门或单位建立计量基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
(三)授权有关部门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对其内部使用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执行强制检定;
(四)授权有关部门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或技术机构,承担计量标准的技术考核,仲裁检定,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评价,标准物质定级鉴定,计量器具产品质量监督试验和对社会开展强制检定、非强制检定。
这里的授权很清楚地把内部计量活动锁定在了“强制检定”,串一下前面的内容,可以理解成:
当企业内的最高计量标准,是用来做内部强制检定工作的,就需要建标,如果只是做校准工作的,可以不建标。PS:有关检定和校准的差异可以查看我们往期的推文。
*第二章 计量基准器具、计量标准器具和计量检定
第五条 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负责建立各种计量基准器具,作为统一全国量值的最高依据。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第七条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部门的特殊需要,可以建立本部门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第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计量标准器具和工作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应当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检定。
第十条 计量检定必须按照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进行。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
计量检定必须执行计量检定规程。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没有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分别制定部门计量检定规程和地方计量检定规程。
第十一条 计量检定工作应当按照经济合理的原则,就地就近进行。
*第二章 计量基准器具和计量标准器具
第四条 计量基准器具(简称计量基准,下同)的使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国家鉴定合格;
(二)具有正常工作所需要的环境条件;
(三)具有称职的保存、维护、使用人员;
(四)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符合上述条件的,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审批并颁发计量基准证书后,方可使用。
第五条 非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拆卸、改装计量基准,或者自行中断其计量检定工作。
第六条 计量基准的量值应当与国际上的量值保持一致。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有权废除技术水平落后或者工作状况不适应需要的计量基准。
第七条 计量标准器具(简称计量标准,下同)的使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计量检定合格;
(二)具有正常工作所需要的环境条件;
(三)具有称职的保存、维护、使用人员;
(四)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八条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对社会上实施计量监督具有公证作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建立的本行政区域内最高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须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其他等级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
经考核符合本细则第七条规定条件并取得考核合格证的,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审批颁发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后,方可使用。
第九条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建立的本部门各项最高计量标准,经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符合本细则第七条规定条件并取得考核合格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使用。
第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本单位各项最高计量标准,须向与其主管部门同级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乡镇企业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经考核符合本细则第七条规定条件并取得考核合格证的,企业、事业单位方可使用,并向其主管部门备案。
2. 特殊要求
回到CNAS-CL01-G004:2023章节4.1 ,检测实验室的测量设备,如果是和认可能力有关(比如是判定委托试验是否合格),且需要进行内部校准的,就需要满足CNAS相关要求,特别是A025的要求。这一套和我们建标又是不同的要求了。
4.1 检测实验室对使用的与认可能力相关的测量设备实施的内部校准,应满足 CNAS-CL01《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和 CNAS-CL01-A025《检测和校准 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校准领域的应用说明》的相关要求。
3. 那建标之后或者被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需要履行的职责有哪些呢?可以参考《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2024 年 9 月 12 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92 号公布 自 2025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第七条:
4. 建标的要求有哪些?
JJF1033-2023计量标准考核规范中对建标的申请、文件资料准备、现场审核要求以及后续监督管理等有明确的要求,包括人员、测量设备、检定/校准过程、结果的判定以及数据记录、报告出具还有实验室管理体系等等都有着详细具体的要求,也不是本篇的重点了,大家感兴趣可以网上查阅标准了解下。其中有部分要求是即便不建标也要参考并满足的,比如标准器的等级要求、溯源性要求等。
最后,回到文章题目“企业内部校准是否要申请计量授权(是否要建标)”,答案是如果只是企业内部做校准工作,不需要给出符合性判定(检定工作),就可以不建标。
如果大家阅读的时候有不同的观点,欢迎评论区留言,我们共同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