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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准计量内校员资格证计量管理员培训-灭火器报废与维修年限全解析
来源:圣问技术职业技能培训中心 | 作者:stspx134 | 发布时间: 2025-05-08 | 42 次浏览 | 分享到:
新修订的《手提式灭火器》(GB 4351-2023)和《推车式灭火器》(GB 8109-2023)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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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准计量内校员资格证计量管理员培训-灭火器报废与维修年限全解析 ——基于GB 4351-2023、GB 8109-2023及现行标准的实践指南

一、背景与政策依据

自2025年1月1日起,新修订的《手提式灭火器》(GB 4351-2023)和《推车式灭火器》(GB 8109-2023)正式实施。尽管新国标未明确维修和报废的具体条款,但现行强制性标准《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2022)及《灭火器维修》(XF 95-2015)仍为灭火器管理提供核心依据。

二、报废年限:强制标准与实施细则

1. 强制报废情形

根据GB 55036-2022第10.0.8条,灭火器在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强制报废:

·        筒体锈蚀:锈蚀面积≥筒体总表面积的1/3,或表面有凹坑;

·        结构损伤:筒体明显变形、机械损伤严重,或存在平底等不合理结构;

·        部件缺陷:器头裂纹、无泄压机构,或无间歇喷射机构;

·        标识缺失:无法确认生产单位名称、出厂时间(铭牌脱落、钢印模糊);

·        特殊损伤:筒体有锡焊/铜焊修补痕迹,或被火烧过;

·        超期使用:达到最大报废年限(详见下文)。

2. 最大报废年限

依据XF 95-2015,灭火器自出厂日期起,按类型强制报废年限如下:

·        水基型灭火器:6年;

·        干粉灭火器:10年;

·        洁净气体灭火器:10年;

·        二氧化碳灭火器及贮气瓶:12年。

实施要点

·        报废需由生产企业或专业维修单位执行,并记录存档;

·        报废处理需回收灭火剂,筒体需压扁或解体,避免二次利用风险。

三、维修期限:取消年检后的自主管理

1. 维修条件

灭火器在以下情形时应进行维修:

·        机械损伤:筒体/阀门锈蚀、灭火剂泄漏;

·        使用痕迹:被开启使用过;

·        超期未检:首次维修后达到规定年限(详见下文)。

2. 维修周期(参考老标准)

尽管GB 4351-2023未明确维修年限,但GB 50444-2008第5.3.2条(现为推荐性条文)仍可参考:

·        水基型灭火器:出厂满3年首次维修,之后每1年维修一次;

·        干粉/洁净气体/二氧化碳灭火器:出厂满5年首次维修,之后每2年维修一次。

实施要点

·        企业可自主制定维修周期,但需确保安全;

·        每次送修数量不超过计算单元配置总数的1/4,超量时需用同类型灭火器替代;

·        维修后需加贴合格证,标注维修编号、日期、机构信息等。

四、日常检查:分级管理与执行标准

1. 检查周期

依据GB 50444-2008附录C,灭火器检查分为两级:

·        每月检查:所有场所灭火器的配置、外观、压力等;

·        每半月检查:人员密集场所(如候车室、歌舞娱乐场所)及高危场所(如石油化工区、锅炉房)。

2. 检查内容

·        外观:筒体无变形、锈蚀,压力表指针在绿色区域;

·        标识:铭牌清晰,生产日期、维修记录可追溯;

·        配件:保险销、喷管完好,阀门无泄漏。

实施要点

·        检查记录需存档,发现问题及时处置;

·        灭火器被挪动、零部件缺失或场所性质变化时,需立即调整。

五、管理建议与风险防控

1.     合规采购:新购灭火器需通过资质供应商,确保符合GB 4351-2023标准;

2.     标识管理:报废灭火器需打孔并标注“报废”字样(字体≥25mm×25mm),避免误用;

3.     培训落实:定期组织员工学习灭火器使用方法及检查标准,提升应急能力;

4.     专业维护:与授权维修单位合作,确保维修质量符合XF 95-2015要求。

六、结语

新国标的实施对灭火器管理提出更高要求,企业需结合GB 55036-2022、XF 95-2015等现行标准,建立科学的报废、维修及检查体系。通过合规管理,不仅能规避法律风险,更能保障人员生命与财产安全,为安全生产筑牢防线。

参考资料

·        《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2022)

·        《灭火器维修》(XF 95-2015)

·        《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GB 50444-2008)

特种设备主要有: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八大类设备。

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周期,详见下表:

表一
锅炉
外部检验:每年1次
内部检验:每2年1次;因结构原因很难进行的,每3年1次
水压试验:每6年1次
表二
压力容器
固定式
压力容器
年度检验:每年1次
全面检验:应当于投用后3年内进行首次全面检验。下次的定期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根据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等级确定,安全状况等级为1、2级的,一般每6年1次;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的,一般3-6年1次;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的,其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确定;安全状况等级为5级的,应当对缺陷进行处理,否则不得继续使用
耐压试验:每两次全面检验期间内至少进行1次
移动式
压力容器
年度检验:每年1次
全面检验:新罐车首次检验1年;安全状况等级为1、2级的,汽车罐车每5年至少1次,铁路罐车每4年至少1次,罐式集装箱每5年至少1次;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汽车罐车每3年至少1次,铁路罐车每2年至少1次,罐式集装箱每2.5年至少1次
耐压试验:每6年进行1次
气瓶
腐蚀性气体气瓶:每2年检验1次
一般气体的气瓶:每3年检验1次
惰性气体的气瓶:每5年检验1次
液化石油气钢瓶:对ysp-0.5型、ysp-2.0型、ysp-5.0型、ysp-10型和ysp-15型,自制造日期起,第一次至第三次检验的检验周期均为4年,第四次检验有效期为3年;对ysp-50型,每3年1次
车用液化石油气钢瓶:每5年1次
车用压缩天然气钢瓶:每3年1次
表三
压力管道
工业管道
在线检验:每年1次
全面检验:首检周期不超过3年;安全状况等级为1级和2级的检验周期一般不超过6年;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的,检验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的,应判定废弃,不得继续使用
长输管道
年度检验:每年1次,进行全面检验的年度可不进行年度检验
全面检验:新建管道一般于投用后3年内进行首次全面检验
公用管道
年度检验:每年1次,进行全面检验的年度可不进行年度检验
全面检验:gb1-Ⅲ级次高压燃气管道全面检验最大时间间隔8年;gb1-Ⅳ级次高压燃气管道、中压燃气管道、gb2级管道全面检验最大时间间隔12年;以pe管或者铸铁为管道材料的管道全面检验周期不超过15年
表四
电梯
每年1次定期检验
起重机械
轻小型起重设备、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缆索起重机、桅杆起重机、铁路起重机、旋臂起重机、机械式停车设备:每2年1次,其中吊运熔融金属和炽热金属的起重机每年1次
塔式起重机、升降机、流动式起重机:每年1次,其中轮胎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每2年1次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每年1次定期检验


表五
大型游乐设施
每年1次定期检验
客运索道
架空索道
年度检验:每年1次;全面检验:3年1次
拖牵索道
每年1次定期检验
客运缆车
年度检验:每年1次;全面检验:3年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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