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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测规范中对检出限如何报出和参与计算的规定
来源:圣问技术职业技能培训中心 | 作者:stspx134 | 发布时间: 2020-11-24 | 1355 次浏览 | 分享到:
环境监测规范中对检出限如何报出和参与计算的规定
(水、气、土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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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测规范中对检出限如何报出和参与计算的规定

(水、气、土壤)

一、水和废水

(一)、《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 91.1-2019

9.6 监测结果的表示方法

9.6.2 当测定结果高于分析方法检出限时,报实际测定结果值;当测定结果低于分析方法检出限时,报使用的“方法检出限”,并加标志“L”表示。

9.7 监测数据的处理

对低于分析方法检出限的有效测定结果,按以下原则进行数据处理:

a)日均浓度值统计时以 1/2 方法检出限参与计算;

b)总量统计时按 HJ/T 92 执行;

c)对于某一类污染物的测定,如果每个分项项目的监测结果均小于方法检出限,在填报总量的结果时,可表述为“未检出”检并备注出每个分项项目的方法检出限;其中某一个或某几个分项的监测结果大于方法检出限时,总量的结果为所有分项之低于方法检出限的分项以0

)、《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HJ/T 92-2002

10.5:对某污染物监测结果小于规定监测方法检出下限时,此污染物不参与总量核定。

(三)、《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二部分 数据处理与信息管理》(HJ 442.2-2020

4.3监测数据平均值计算

4.3.1 平均值及有效位数保留

a)监测项目的平均值以算术平均值计算 

b)未检出按检出限的 1/2 量参加统计计算;

cpH 值平均值一般以算术平均值计算;参加平均的 pH 测定值存在大于 和小于 7的情况下,当一组数据最大值与最小值差值大于 时,按公式计算(四)、《海洋监测规范 第2部分:数据处理与分析质量控制》(GB 17378.2-2007

4.4:低于检出限XN的测试结果,应报“未检出”,但在区域性监测检出率占样品频数的1/2以上(包括1/2)或不足1/2时,未检出部分可分别取XN1/21/4量参加统计运算。

(五)、《水环境监测规范》(SL 219-2013

12.2.5:年平均值以算术平均法计算,小于检出限的按1/2方法检出限参加计算。但在统计污染物总量时以零计。

(六)、《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数据统计技术规定(试行)》(环办监测函〔202082号)

第七点:当监测数据低于检出限时,以1/2检出限值参与计算和统计。


二、空气和废气

(一)、《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试行)》(国家环保总局公告 2007年第4号)

附件五第二条第一款:若样品浓度低于监测方法检出限时,则该监测数据应标明未检出,并以1/2最低检出限报出,同时用该数值参加统计计算。

(二)、《室内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技术规范》(HJ/T 167-2004)

7.1.4:如样品浓度低于分析方法最低检出限,则该监测数据以1/2最低检出限的数值参加平均值统计计算。


(三)、生态环境部部长信箱回复汇编

233.关于废气监测中测定下限及检出限折算问题的回复2018-10-31

来信:

1gb/t 16157-1996修改单规定颗粒物测定下限为20mg/m3HJ 57-2017规定二氧化硫测定下限为12mg/m3,请问,当测定浓度在测定下限时是否需要进行折算,如果折算是按实测进行折算还是有其他规定;如果不需要折算时,如何去判断是否达标排放?2HJ 57-2017规定二氧化硫检出限为3mg/m3HJ 693-2014规定氮氧化物检出限为3mg/m3,当测定浓度在检出限以下时应如何去表示,是用3L mg/m3还是ND或者是其他方式;这时监测结果是否需要去折算,如果折算是按实测进行折算还是有其他规定;如果不需要折算时,如何去判断是否达标排放?

回复:

关于废气监测中测定下限及检出限折算问题”的来信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1、当测定浓度在测定下限时,需要进行折算,折算的要求与高于测定下限时要求一致。2、现行标准体系中未对低于检出限的表示方法进行统一规定,按照3L)、ND<3等进行表示均可。当测定浓度在检出限以下时,需要进行折算,折算要求与高于检出限时的要求一致。如实测浓度按照ND表示,则折算浓度也按照ND表示;如实测浓度按照3L)或<3表示,则折算浓度按照折算后结果表示(如:表示为3.5L)或<3.5),如果折算后浓度超过排放限值,则应注明无法进行达标评价,并重点复核含氧量、含湿量、烟气温度等参数测试是否准确无误。

三、土壤

(一)《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166-2004)

11.3:低于分析方法检出限的测定结果以“未检出”报出,参加统计时按1/2最低检出限计算。


    结语:近年来,科技发展日新月异。检测分析设备的不断更新和检测技术的不断进步,使得环境检测领域也出现了很多新的检测方法。这些新的方法更先进,检出限更低。对于同一个样品,用不同的检测方法,可能会出现“检出”和“未检出”两种检测结果。为了确保检测数据更客观、更准确,建议环境监测机构在满足监测需要的前提下,尽量采用检出限更低的方法。


部长信箱

关于废气监测中测定下限及检出限折算问题

来信:

1、gb/t 16157-1996修改单规定颗粒物测定下限为20mg/m3、HJ 57-2017规定二氧化硫测定下限为12mg/m3,请问,当测定浓度在测定下限时是否需要进行折算,如果折算是按实测进行折算还是有其他规定;如果不需要折算时,如何去判断是否达标排放?

2、HJ 57-2017规定二氧化硫检出限为3mg/m3、HJ 693-2014规定氮氧化物检出限为3mg/m3,当测定浓度在检出限以下时应如何去表示,是用3Lmg/m3还是ND或者是其他方式;这时监测结果是否需要去折算,如果折算是按实测进行折算还是有其他规定;如果不需要折算时,如何去判断是否达标排放?

回复:

关于废气监测中测定下限及检出限折算问题”的来信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1、当测定浓度在测定下限时,需要进行折算,折算的要求与高于测定下限时要求一致。2、现行标准体系中未对低于检出限的表示方法进行统一规定,按照3(L)、ND、<3等进行表示均可。当测定浓度在检出限以下时,需要进行折算,折算要求与高于检出限时的要求一致。如实测浓度按照ND表示,则折算浓度也按照ND表示;如实测浓度按照3(L)或<3表示,则折算浓度按照折算后结果表示(如:表示为3.5(L)或<3.5),如果折算后浓度超过排放限值,则应注明无法进行达标评价,并重点复核含氧量、含湿量、烟气温度等参数测试是否准确无误。

省厅回复

固定污染源废气中低于检出限的数据该如何计算排放速率

内容:

关于固定污染源废气中某种污染物浓度低于方法检出限的数据该如何计算排放速率,相关标准中并没有规定,部分人按0计算,部分人参考《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试行)中的规定,以1/2检出限计算,请问该以那种方式参与计算?

答复内容:

您好。关于固定污染源废气中某种污染物浓度低于方法检出限的数据该如何计算排放速率,固定污染源废气监测相关技术规范均未作统一规定。建议按《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 16157-1996)第11.4小节“颗粒物或气态污染物排放率的计算”、《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397-2007)第12.5小节“污染物排放速率”所列公式进行计算,并备注说明参与计算的参数取值。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SL219-2013《水环境监测规范

水环境检测规范

12.2.5:年平均值以算术平均法计算,小于检出限的按1/2方法检出限参加计算。但在统计污染物总量时以零计。

HJ/T166-2004《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11.3“低于分析方法检出限的测定结果以“未检出”报出,参加统计时按二分之一最低检出限计算”;

《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数据统计技术规定(试行)》

(环办监测函〔2020〕82号)第七点:当监测数据低于检出限时,以1/2检出限值参与计算和统计。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试行)》

附件五第二条第一款:若样品浓度低于监测方法检出限时,则该监测数据应标明未检出,并以1/2最低检出限报出,同时用该数值参加统计计算。

HJ442-2008《近岸海域监测规范》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规范

7.3监测数据产生后,在对数据准备性进行确认后进行必要的统计,其中未检出部门按检出限1/2量参加计算。

HJ/T164-2004《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6.7.5当测定结果高于分析方法检出限时,报实际测定结果值;当测定结果低于分析方法检出限时,报所使用方法的检出限值,并加标志位“L”。

HJ/T 91-2002《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当测结果在检出限(或最小检出浓度)以上时,报实际测得结果,当低于方法检出限时,报所使用方法的检出限,并加标志位L,统计污染总量时以0计”;

HJ/T92-2002《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中规定

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

10.5当某种污染物监测结果小于规定监测方法检出下限时,此污染物不参与总量核定”。对某污染物监测结果小于规定监测方法检出下限时,此污染物不参与总量核定。

HJ 91.1-2019《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9.6监测结果的表示方法

9.6.1监测结果的表示应根据相关分析方法等要求来确定,并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9.6.2当测定结果高于分析方法检出限时,报实际测定结果值;当测定结果低于分析方法检出限时,报使用的“方法检出限”,并加标志位“L”表示。

9.7监测数据的处理

对低于分析方法检出限的有效测定结果,按以下原则进行数据处理:

a)日均浓度值统计时以1/2方法检出限参与计算;

b)总量统计时按HJ/T 92执行;

c)对于某一类污染物的测定,如果每个分项项目的监测结果均小于方法检出限,在填报总量的结果时,可表述为“未检出”检并备注出每个分项项目的方法检出限;当其中某一个或某几个分项的监测结果大于方法检出限时,总量的结果为所有分项之和,低于方法检出限的分项以0计。

GB17378.1-2007《第2部分:数据处理与分析质量控制》

海洋监测规范 第2部分:数据处理与分析质量控制

4.4.低于检出限XN的测试结果,应报“未检出”,但在区域性监测检出率占样品频数的1/2以上(包括1/2)或不足1/2时,未检出部分可分别取XN的1/2和1/4量参加统计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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